回應施政報告— 立法以外 守護兒童機制須作整體配合

行政長官於10月6日發表施政報告,建議立法制訂強制虐兒舉報機制,並提議設立兒童事務專員,協助勞工及福利局推動保護兒童的工作。國際培幼會(香港)對政府關注保護兒童議題表示欣喜。然而,培幼會認為,如要讓強制虐兒舉報機制發揮真正效用,本港守護兒童機制仍有待加強,才能讓相關兒童工作者及早介入虐兒事件及有效保障兒童安全。培幼會亦建議,政府須設立獨立的法定兒童事務專員,才能讓專員擔當監察政府推動兒童權益的角色,保護兒童及為兒童權利發聲。

事實上,兒童除了有可能在家庭受到虐待之外,在不同機構亦面臨著相當的虐待風險。國際培幼會於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進行的研究顯示,逾兩成 (22.8%) 兒童過去半年在學校、補習社或興趣班內曾遭受至少一項傷害或虐待,包括與老師身體親密接觸、被老師體罰、被老師冷落或被同學欺凌,更有約十分一(11.2%)兒童表示曾於教育機構遭受體罰。政府必須採取以下措施,才能讓相關兒童工作者在虐兒事件上真正做到「及早預防」和「有效介入」。

1.鼓勵兒童相關機構訂立「守護兒童政策」
  • 虐兒事件的通報,只是保障兒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及早預防虐兒事件在機構內發生,政府應制訂相關標準,鼓勵機構訂立「守護兒童政策」,包括制訂工作人員行為守則、為人員提供守護兒童培訓、確保兒童安全的風險管理措施、訂立免受歧視及報復的虐兒事件舉報政策等等,才能溯源根本,減少兒童在機構內受傷害的風險。
2.保障舉報者權益
  • 除了採取一系列措施及早預防兒童在機構內受到傷害,對懷疑虐兒事件的有效介入亦相當重要。要鼓勵員工舉報機構內的虐兒事件以保護兒童,政府必須多管齊下保障舉報者權益。除了為舉報者提供法律保障,免除其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責任外,亦應規定機構主管必須向當局通報機構內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以增加機構調查事件的透明度。當機構主管亦有可能因為「知情不報」而負上法律責任,機構內的員工要在機構內作出舉報也會有較大信心事件會得到恰當的處理,機構主管亦會有更大的誘因制訂「守護兒童政策」,預防機構出現虐待兒童的事件。

另外,培幼會建議政府在設立兒童事務專員時,確保專員擁有法定權力,以擔當以下的功能和角色:

  • 獨立監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香港的執行的狀況,並向政府提出改善建議
  • 對違反兒童權利的個案進行調查,並擁有質詢目擊者、取得相關記錄證據等權力
  • 領導、協調並改善政府各局及署方的兒童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