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虐兒屢屢發生 《守護兒童政策》是唯一出路
小學男教師於校園內12度非禮8名9到12歲的女學生,時間跨度長達兩年,6月7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告於天水圍某小學任教時,多次於校內課堂期間公然借回答問題及交功課之便,觸摸女學生私隱部位。被告利用學生對師長的信任,屢次作出非禮行徑,給學生帶來巨大心理創傷,行為令人髮指。
近期立法會審議中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能否在未來有效防止相類事件再次發生?可惜的是,根據法案委員會6月初的最新會議,以上案件並不屬於強制舉報的「嚴重傷害」範圍內。因此,即使條例通過,專業人士亦沒有法律責任舉報此例案件。是次被告連續犯下的非禮罪行展現草案中的模糊地帶:就獨立情節而言,其罪行未必符合嚴重傷害定義,但老師利用職務及與學生間之權力差異(Power Imbalance) 侵犯多位兒童,情節異常嚴重之餘,亦反映機構虐兒事件不能只靠該事件嚴重性作單一強制舉報準則。同時,根據研究顯示,25%被捕一次的兒童猥褻者及50%被捕兩次或以上的兒童猥褻者在出獄後仍會再犯相關罪行,猥褻兒童罪犯之再犯機率比普通虐待兒童案件更高。因此,政府在未來亦應重新檢視及修訂所有侵害兒童罪行的現行法律定義(如兒童性虐待中嚴重傷害的定義),提高阻嚇性;同時應建立更嚴謹的機制,通過制度性規範,對加害人進行更有力的行為約束,為兒童建立更安全的成長環境。
案中受害女童因怕被別人知悉自己的不幸遭遇,於案發後仍與被告合照;另一受害女童亦後悔自己未有儘早說出被非禮的經歷。在為受害兒童感痛心之餘,我們應反思學校建立良好舉報機制的重要性:在日常學習中,學生是否能對相應議題有更多認識,例如加強建立自我保護的意識,學習與成人合宜的相處界線,可循何等渠道告知事件等,從而增強兒童向成人反映自身情況的信心。我們亦應深入思考,如何應通過創建更人性化、更強大的社會支持,讓大眾了解任何侵犯事件並非受害人的錯、更不應視作羞辱;讓受害人不需再手足無措,能勇敢地對不法侵害說「不」。
國際培幼會(香港)再次倡議政府應鼓勵所有兒童相關機構,包括學校、補習中心、體育機構、宗教機構和提供非住宿式兒童社會服務之機構設立「守護兒童政策」,以政策、程序、人員及文化、問責四個範疇加強規範教職員行為,預防機構出現傷害或虐待兒童事件;同時重點培養機構「守護兒童」的風氣,讓家長、員工及兒童透過教育建立相關知識,同時對懷疑傷害兒童事件之討論持關注及開放態度,讓所有傷害兒童的危機得以儘早發現,減低兒童受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