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機構實施《守護兒童政策》現況研究
國際培幼會進行了香港首個體育機構推行「守護兒童政策」的現況研究。研究團隊以文獻回顧概括了20個「守護兒童政策標準」,並以此作為基準,了解體育機構執行「守護兒童政策」的整體狀況。研究亦分析影響政策推行的背後因素,包括員工對虐待兒童的理解,對守護兒童政策的態度,以及政策推行所遇到的障礙。詳情請看行政摘要及研究報告摘要。如欲查閱研究報告全文,請與本會聯絡。
本地與海外專家探討國際最佳經驗 於香港引入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 守護兒童最大利益
國際培幼會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於9月8日合辦「守護兒童最大利益研討會」。有鑑於兒童事務委員會剛於今年六月成立,此研討會旨在為香港的政策制定者、各界專業和前線兒童工作者提供交流平台,了解國際相關最佳經驗,並探討如何在本地政策制定及服務實踐中應用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確保兒童最大利益得以實踐。 國際培幼會總幹事蕭美娟博士,對香港在兒童權利實踐方面步伐稍慢感到憂慮,並期望是次研討會能作為各界討論的起點,探討本地能如何適當運用及實踐國際最佳經驗。蕭美娟表示:「我們對於香港政府終於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感到非常欣慰,亦相信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兒童事務委員會將能在制定及執行有關的政策時好好協調各個部門。是次研討會正好在政府展現制定兒童發展長遠策略的決心之時給予不同行業的兒童工作者一個平台,仔細探討本港能如何優化政策及制度,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守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 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亦於研討會中首次發布由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紀佩雅女士帶領之有關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的研究,探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可如何應用於香港的政策制定過程及專業實踐當中。紀佩雅亦發表了有關不同地區在不同情況下如何應用「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研究結果。與來自不同行業的兒童工作者討論過草擬的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後,她表示公民社會以及各界的專業人士都大致歡迎框架。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由三個不同層面組成,可用以評估法例或政策(宏觀)、機構制度(介觀),或以個別兒童為本的介入措施或決定(微觀)對兒童權利的影響。每個行業亦需要根據行內的標準或指標對框架作出調整,確保框架將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最大利益。持份者對於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能確保前線工作人員及政策制定者貫徹採納「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行事以及提升問責性都感到十分高興。「兒童權利影響評估能協助政府及前線人員在政策或項目推行前,評估及考慮對兒童的正面及負面影響,確保不會有任何兒童在政策考慮及發展的過程中被忘記。」紀佩雅續稱,此框架的獨特之處在於微觀層面考慮到針對個別兒童的介入措施,因為世界各地其他的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一般只會採取宏觀角度,並把焦點放在法律或政策上。 一眾海外兒童權利專家,包括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 Mikiko Otani女士,國際培幼會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人權顧問 Anne-Claire Blok女士,以及國際培幼會亞洲區域辦事處兒童保護及合作伙伴主管Raša Sekulović先生均到場分享國際最佳經驗。Otani在主題演講中表示:「我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角色是要幫助締約國找到更好的方法履行他們在條約下的責任。採取新的法例和政策不一定會等於會帶來作用。我們需要仔細考慮實際情況去決定是否所有法例、政策,以及做法都有貫徹採納「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而這就是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要幫助政府做的事。在這裡看到香港如何嘗試令到這原則在本地真的能切實執行,對於我來說是十分有趣的經驗。」 政務司司長以及兒童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建宗先生在完結致詞中表示:「香港政府十分重視兒童的權利和福祉。現屆政府在二零一八年六月成立,是要針對兒童成長時面對的各種問題,而且已實行有效措施以保障兒童的最大利益。香港政府會繼續聆聽公眾的意見以及提出有效措施加強我們保護兒童的制度。」 研討會亦請來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在法律、醫學、社會服務,以及教育界別中多名專業人士及前線工作者到場交流,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張超雄、香港大學兒童及青少年科學系名譽臨床教授周鎮邦醫生、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先生及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等。 此次研討會提供了一個促進跨界別交流的平台。為了在保護兒童方面持續推動改變,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與國際培幼會將對會內意見進行整理,輯錄成報告,為兒童事務委員會及其他關心兒童權利的同工提供參考,務求以兒童權利為本,將兒童的最大利益和聲音帶入恆常機制。 (由左至右)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Puja Kapai、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 Mikiko Otani 女士、 國際培幼會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人權顧問 Anne-Claire Blok 女士、 國際培幼會亞洲區域辦事處兒童保護及合作伙伴主管... Read More